劳动法自考复习资料(全国通用)

全国自考劳动法内部复习资料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选择(单选、多选)

1、《劳动法》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法上之劳动,具备的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 (2)为基于契约关系 (3)为有偿的 (4)为职业的 (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3、劳动法的渊源:(1)宪法: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效力仅此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部门规章: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如:《最低工资规定》。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章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便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应保证其实施。

(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5、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劳动法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也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后者就其性质而言,这些关系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由于执行劳动行政职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即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运行提供社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即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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