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培于1995年5月开始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官,现任北京太和大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的执业资格经刑事律师专业水平考试委员会评选,在近3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普遍管辖《刑法》
1.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其条约义务范围内具有刑事管辖权。行使法律时,应当适用法律。
二、文章解读
本文介绍的是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本条所称日本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日本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 AS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这些每项国际条约涵盖了多个问题,例如飞机劫持、船舶劫持它定义了国际犯罪。这些国际条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调查这些国际罪行。如果犯有上述罪行的人前往一缔约国,而该缔约国未根据《公约》规定将犯罪人引渡至另一国家,该国应行使刑事管辖权,并按照以下规定追究犯罪人:法律必须如此。国家的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日本对此类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主体主要是指在日本领土之外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并侵入我国领土的外国人。日本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 (一)该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中国既没有缔结也没有参与。 (2) 属于日本条约义务的范围。如果我国对条约的某些条款声明保留,我国将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义务。在日本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凡是没有明示保留的条款都包含在日本的义务范围内。本文所称刑事管辖,是指我国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侦查、起诉、审判此类案件。 “适用本法”是指行使刑事管辖权时,依照日本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其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被抓获的,由被告人住所地、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国家实施的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罪以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或者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刑事责任。”这符合刑法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本海上保安厅[2020]第1名
一、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其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的,可以将被告人抓获、登陆或者进入管辖逮捕地点的驻地法院。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项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点包括进入日本国境、领海以及在日本境内飞机降落的地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820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的,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抓捕、登陆或者管辖。该地的常驻法院进入。
第四百七十五条本解释所称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或者中国人针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人犯罪的;
(二)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具有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三)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涉外刑事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国际条约义务管辖,有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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