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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小条 2024-10-10

各存款单位、存款人: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号规定,现将苏州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完成住房公积金缴费登记(开户)的所有缴费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资格的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系统。

2.调整内容

(1) 存款基础

1、资助标准按照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确定。具体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执行。

2、地方存款标准上限不得超过2023年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三倍,即3.47万元。职工缴费基数超过限额的,按照限额计算,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金额计算。

三、调整后的各行业职工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数额低于苏州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期满未调整且缴费标准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的,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为当地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4、调整后的存款基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对于2024年7月至调整当月期间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后要求单位补缴。

5、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的灵活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每月供款和存款(可随时调整)。下限为最低月工资(249元)的10%。每月最高缴费金额不得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的存款标准和存款利率上下限按照存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存款比例

每单位每雇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各缴费单位每年可以申请一次缴费率调整。降低缴费率的,必须经本单位工会或者工会讨论批准。工人代表大会。

3.调整时间

年度存款标准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预计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未排除的内容按此前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苏州公积金

编辑: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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