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根据本法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意义】
本文阐述了行政处罚的法律原理。
行政处罚是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原则实施。惩罚。所谓刑罚主义,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立阶段。设计行政处罚程序、履行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处罚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要求: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所谓法律依据,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命令的,依照本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虽然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不一定对所有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实施,但只有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才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行政命令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受行政处罚。此外,该法还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性的,“不予行政处罚”。即使产生后果,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根据的,无效。
2.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所谓法定对象,是指因违反行政命令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对象。法定处罚对象实际上就是明确行政处罚的对象,即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人还必须是有违反行政命令行为的人,且该行为客观上属于违反现行行政命令的违法行为。对违反行政命令的行为,将视情况区别对待。违反行政命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刑事处罚代替罚款。因此,一定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首先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处以罚款的,行政机关在法院处以罚款后不得再处以罚款。如有罚款,罚款必须与相应的罚款相抵销。又如,法院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再实行行政拘留,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必须扣除相应的刑罚。但由于这是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因此在作出判决后,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
3.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所谓法定主体,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及其权限。行政处罚由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决定。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此外,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根据本法规定,除下列机关、组织外,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首先,它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第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有权实施处罚的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
所谓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规定,“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也包括行政处罚的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该法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信息公开、办案期限、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处罚预告、并制定了有关各方的规定。陈述申辩、法律审查、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听证和处罚决定通知书程序,否则将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执行“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为严重、明显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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