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根据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加强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成本控制,规范工程定价行为,保护项目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州政府《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这些措施是根据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水利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建设工程从立项到批准竣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定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价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可以参考其他行业、其他投资来源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章价格管理
第五条工程造价是指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成本的活动。这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查概算、概算、工程量清单、最低投标、最高投标限额和投标报价。
(2)同意并调整合同金额。
(3)进行项目勘察并缴纳项目费用。
(4)处理工程发票及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决算。
(五)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造价评估。
(6)与确定和控制项目成本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造价资料、合同等确定。
原则上,国家核准的项目采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补贴额度,国家核准的项目采用水利部《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补贴额度。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应当编制相应的造价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SL 618)及相关编制标准编制。
(2)初步设计阶段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619)及相关编制标准,结合工程建设条件和基础数据,引用概算拨款编制的。
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的差异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的10%以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的总投资管理进行了限制。初步设计概算需要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3)投标人有最低投标和最高投标限额的,预算拨款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预算、施工图或投标计划、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估算。以下要素。我们准备质量、工期、市场供求等。工程量清单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GB 50501)及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最低投标价和最高投标价限额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相应范围内。
(四)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指标或相关指标、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因素编制概算。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独立编制并确定,且不得低于公司成本。
(五)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合同工程结算表。合同工程结算按照中标价格、合同约定的定价和调价方式、竣工工程量等进行结算。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工程结算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编制最终财务报表。竣工决算将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L 19)及相关编制标准进行编制。
竣工后的最终核算将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算范围内。
第八条招标文件和合同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价标准和定价方法。
(二)合同金额类型及合同总金额为固定单价合同中各项目的单价。
(3) 如果您使用预付款方式,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扣款方式。
(四)进度款的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
(五)调整合同金额的因素、方法和程序。
(6) 账单和当地签证程序、金额确认和付款时间。
(七)承包商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如何确定和扣除。
(八)承担合同项下风险的范围、大小和方式,以及风险超出合同范围时调整合同金额的方法。
(九)合同事项的准备和结算时间、付款方式和结算资金的时间;
(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质量赔偿措施、押金金额、预订和退货的方式和时间。
(十一)延误施工的违约责任和加快施工的奖励。
(十二)费用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十三)其他约定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招标和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合理管理和确定成本。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成环境保护费列入合同金额,由承包单位专款专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进度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计量和计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发包单位违反合同行为的计量、评估费用。对于项目公司(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根据合同要求付款或赔偿。
合同双方就业务费用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项目公司(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向造价监理部门报送相关造价信息。和管理部门必须做的。国家水管理部门的组织。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技术研究设计、造价咨询、招标机构等成本核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成本核算工作。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养护工程费用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成本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成本文件编制和成本谈判结果的质量。经营者对出具的成本单据和成本谈判结果负责,并须加盖营业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第十四条业务成本核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借、出借、冒充资质的行为。
(二)从事超出资格范围的业务费用工作。
(三)同时接受投标人和投标人或者同一项目接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
(四)以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移公司承担的业务费用。
(六)造价单据、造价咨询结果应当加盖单位以外的造价负责人的专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出具成本单据和成本谈判结果违反合法合规、客观、公平、诚实信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业务成本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业务成本职业资格。未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营业成本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负责人应当在其专业资格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并在需要承担的造价文件和造价协商结果上签名、盖章。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水平,保证职业活动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费用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造价文件、造价咨询结果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二)索取、收受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工作,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工作,或者以他人的名义签署成本核算文件或者造价咨询结果。
(4)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
(五)在实际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经营单位登记的。
(六)伪造、倒卖、出借、出借或者冒充其他形式转让证件、印章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人员、造价人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成本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成本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成本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工程造价定价活动和专业行为。
(二)审查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概算;审查项目竣工并经国家水管理部门验收后的决算。
(三)直接工程造价定价活动。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年度监督报告。
(4) 制定并公布本州用水项目估算的法规、成本标准和拨款。
(五)组织工程造价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工程造价定价活动和专业行为。
(二)审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或者对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交概算。审核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已竣工接收项目的最终财务报表。
(三)直接工程造价定价活动。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年度监督报告。
(四)组织工程造价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造价活动和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并根据情况提高资质。建议吊销该证书。法律。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由其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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