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初级考试难度苏州会计考证培训班会计备考
初级会计备考知多少?一、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都是选择题吗?不都是选择题。但初级会计型都是客观题,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多项选择题。同时,初级资格考试全部无纸化,考生答题时要在电脑上完成操作。二、如何有效学*《初级会计实务》初级会计实务涉及会计入门题和计算题,类型偏理科。考生普遍认为初级会计实务比经济法基础难。学*初级会计实务要以通关为重点。其中,初级会计实务中,第二章和第五章的内容可以说是考试的重中之重。每年这两章的分数之和占整个试卷的半壁江山之后,这两章也是通关考试的命脉,所以想要通过通关考试,一定要重点学*这两章的内容。除了看教材和听课,还要配合一定的练*, 后彻底掌握。三、初级会计证好考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后,初级会计考试报名人数大幅上升。每年这么大基数的初选考生有几百万,很多都是中途放弃或者 后放弃考试。因为初级通过率是按照通过考试的人数和报名人数来计算的,这就是初级通过率比较低的原因。四、初级会计准备计划应该如何制定?1.考生在准备初级会计考试的过程中,可以设定一些阶段性的目标和相应的奖励机制。如果他们达到了阶段性的目标,就会得到奖励,这会让我们在学*过程中更有动力。2.在设计初级会计的学*计划时,建议考生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时间,尽量不要安排过于繁重的学*任务。3.学*计划应该符合教科书的重点。初级会计两科各章节的重要性和难度是不一样的。在制定计划时,要考虑在重点章节和难懂考点预留更多的学*时间。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
(一)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平台;
(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各市、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共同负责所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
(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四)管理、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
(五)协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具体方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时间,提供必要的学*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六)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会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类课题研究、论文著作。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第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九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将相关培训方案提交当地财政部门;
2.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统一招标:
1.由省财政厅通过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定期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网络培训机构;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省确定的入围名单中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3.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公布经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并与之签定准入合同,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选择一家(含)以上的网络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网络培训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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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看到通知了,今年也要开始考试啦!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我一直在准备备战!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什么时候有官方消息说具体考试时间呢?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终于可以报名了,期待考试顺利通过!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这个证书对我职业发展很有帮助!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想当年我们还是学生的时候,就想着要考个证书的。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请问报名需要什么材料?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没有人一起参加考试的吗?可以互相鼓励一下吧!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已经开始准备教材了,希望能顺利通过!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江苏的会计考试难吗?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希望这次报名流程更便捷一些!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看到这个消息真是太开心了,终于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啦!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需要提前多久开始准备呢?有人能给点建议吗?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感觉会计考试的内容很专业啊!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已经报名了吗?我打算今天就着手报名!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什么时候开始考试呢?希望时间充足一点!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考会计有啥好处呢?想开拓一下视野!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江苏的会计证书很值钱吗?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是不是可以网上报名啊?太方便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定要努力争取成功,加油吧!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