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条例
(1991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公布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行为,保护客户、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该规则的建立如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标准。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在代理人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审理等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人,是指商店。
第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独立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局办理。
日本特许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业务纪律,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依法经营,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可以依法建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协会。
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业自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2章
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
第七条专利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局名称。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经营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业务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专利代理许可证。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取得大学理科以上学位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担任专利代理人,必须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专利局执业不少于一年,并在专利局执业。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首次从事业务,应当自专利代理人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专利代理人所在地。实践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为专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3章
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专利局可以委托专利申请、专利权无效、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等与专利相关的事务,并可以根据要求提供专利咨询。派对。
第十四条专利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日本特许厅接受委托后,不得接受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委托。
专利局必须指定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指定的专利代理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履行代理人服务时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各项未完成的专利代理任务。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接受专利局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负责根据其签名处理的专利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但专利申请已经公开或者公告的除外。
第十八条专利局和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离任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工作过的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其审查、审理、处理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
第二十条专利局收费应当遵循自主、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以及无收入和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协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对专利代理人组织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我们不能收取检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机构信息公开,向社会提供专利机构查询服务。了解专利局的运作状况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情况。
第4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以隐瞒事实或者欺骗手段取得专利代理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专利代理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局取得实施许可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专利局有下列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新开展的专利代理业务六年。专利局许可证被吊销前12 个月:
(一)未办理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手续的。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事项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的。
(三)委托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
(四)泄露客户的发明创造内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
(五)不妥善处理,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专业机构在业务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贿赂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并吊销专利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分:以下行动:应被视为一个事物。情节严重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暂停新增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证书被吊销前6至12个月的营业时间: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通报的。
(二)代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代理依照本细则审查、审理、处理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诉讼的。
(5)公开客户的发明、创造的内容、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
专利代理人在业务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贿赂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没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个人职责,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规定开展与专利相关的业务,但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和专利无效宣告业务不属于该业务范围。与法规。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办理国防专利事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同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照本条例设立的专利事务所和依照本条例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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