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实施以来,广大逐月军官退役不褪色、转身不转志,在各条战线继续奉献力量。

但在去世后抚恤待遇这一关键保障上,政策模糊、标准偏低、身份与待遇不匹配的问题十分突出。
结合政策规定与现实执行情况,本着依法依规、积极建言、合情合理的原则,我们诚挚建议:尽快明确逐月军官抚恤标准,不应按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应和自主择业干部一起,直接对标国家机关公务员(离退休)抚恤待遇,让尊崇落地、保障连贯。
一、现行政策与执行现状:由于规定模糊,未参照自主择业或公务员,实际按职工标准执行,标准很低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去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这条规定是唯一依据,但“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是什么规定,始终未明确、未细化、未配套细则。在实际执行中,被直接解释为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执行,既没有参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更没有参照公务员。
这就导致:逐月军官的抚恤标准,不仅远低于自主择业干部,更远低于机关公务员,保障水平与军官身份、服役贡献严重不符。
企业职工标准具体是多少?
按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执行:
丧葬补助金: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一次性抚恤金:以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缴费15年以上发9—24个月,最低仅9个月。
以普通省份测算,丧葬补助约6000—8000元,抚恤金普遍5万—10万元,待遇偏低,与逐月军官干部身份落差巨大。
二、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逐月军官缺少因公牺牲、烈士认定及对应抚恤
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抚恤体系中,都明确区分病故、因公牺牲、烈士三个档次,对应不同抚恤标准,体现了对奉献与牺牲的充分认可。
但在逐月军官的抚恤执行中,只有笼统的“去世后抚恤”,没有专门明确因公牺牲、烈士的抚恤标准,所以只能适用于普通评定的相关抚恤标准,也就是按兜底的少尉排职基本工资标准来计算,没有按照就高的原则,与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相差较大。
这就带来一个不合理的现实问题:
如果逐月军官在退役之后,遇到突发事件舍己救人、英勇救人、见义勇为,或者在抢险救灾、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不幸身故,符合因公牺牲或烈士评定条件,也无法享受自身身前待遇对应的因公牺牲或烈士抚恤待遇。
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更不利于鼓励和激发逐月军官保持军人的品格、精神、作风,不利于引导他们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舍身救人、匡扶正义、路见不平伸出援手、弘扬正能量,不利于发挥退役军人在社会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军人的本色不能因退役褪色,退役军人的担当与牺牲,理应得到政策的认可、保障与鼓励。
相信广大逐月退役军人在人民群众遇到危险时、需要帮助时,无论有没有自身对应的因公牺牲或者烈士抚恤待遇,肯定都会义无反顾挺身而出。但正因为如此,国家和社会更应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抚恤待遇和保障。这既是对英雄的褒奖,也是对英雄的告慰。英雄虽然不在了,但英雄还有家人需要生活,绝不能让英雄的家人失去亲人流泪后,还要加倍受苦受累。
正因为如此,所有逐月退役军人,包括逐月军官和逐月军士,均应该区分病故、因公牺牲、烈士三个基本抚恤档次,按就高原则,取身前收入和少尉排职工资高者为计算基数,进行对应抚恤计算。不能简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一笔带过了,出台细则已经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三、为什么不必参照自主择业干部?标准过时、无需沿用
自主择业抚恤依据国转联〔2001〕8号文件,标准为:
病故:生前10个月退役金
因公牺牲:20个月
烈士:40个月
丧葬补助:12个月退役金
这一制度制定于20多年前,计发月数少、无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成、与现行公务员体系脱节严重,也该同步调整更新了。
更重要的是,当前逐月抚恤在实际中也并未参照这一旧规执行,自主择业已是历史过渡政策,逐月是全新安置制度,没有必要再回头套用过时标准,理应和自主择业一起,一步到位、对标现行公务员抚恤保障体系。
四、为什么不能按企业职工标准?身份错位、待遇断裂
逐月军官按职工标准执行,存在三重不匹配:
1. 身份不匹配:逐月军官退役前是军队干部,退役后依法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治待遇、医疗保障均按干部体系落实,仅抚恤按职工标准,明显矛盾。
2. 待遇不匹配:公务员抚恤动辄30万—50万元,职工标准仅几万块,差距数倍,对长期服役的军官家庭极不公平。
3. 逻辑不匹配:逐月退役金是国家对服役贡献的终身保障,即使退休年龄后仍然部分保留,并非只有普通职工养老金,无论待遇和身份,都与普通职工完全不一样。用普通职工的社保规则核算逐月军人抚恤,弱化了军人优待属性。
五、为什么应直接参照公务员标准?合法、合理、可执行
将逐月军官抚恤对标公务员,完全符合政策精神、身份定位、实践需求:
(一)公务员抚恤标准清晰、全国统一
执行民发〔2011〕192号文件:
病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烈士: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补助:执行安置地公务员同标
(二)与现有待遇体系完全连贯
逐月军官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抚恤再对标公务员,实现医疗、抚恤、政治待遇三位一体统一,身份定位清晰、政策闭环。
(三)不违规、不新增负担
公务员标准成熟稳定、资金渠道明确、基层操作简单,不突破制度框架、不额外增设程序,具备直接落地条件。
六、具体诚挚建议
目前逐月办法明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身并没有明确具体按什么规定执行,按公务员执行,也完全合法合规,不与逐月办法矛盾冲突。
1. 顶层明确口径:由国家部委联合发文,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为参照国家机关离退休公务员抚恤标准执行,全国统一;
2. 明确档次划分:同步明确逐月军人病故、因公牺牲、烈士三档抚恤标准,与公务员同体系、同政策、同激励;
3. 科学确定计发基数:
逐月军官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身故:以生前最后一个月全额退役金(含艰苦地区补助)为计算基数;
逐月军官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身故:考虑到退役金仍保留部分,抚恤基数以生前最后一个月退役金保留部分(含艰苦地区补助保留部分)+养老保险金之和为计算标准;
4. 丧葬补助同城同标:执行安置地公务员丧葬补助标准;
5. 遗属困难补助:参照公务员遗属政策,对无收入、无劳动能力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给予定期生活补助。
结语
抚恤待遇是军人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尊崇的最直观体现。
逐月军官为国奉献多年,身份是干部,退役后医疗也依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抚恤自然而然应直接对标公务员。
当前执行的职工标准偏低、自主择业标准过时,且缺少因公牺牲、烈士抚恤档次,既不公道,也不利于弘扬退役军人正能量。
我们真诚呼吁:
尽快明确政策细则,让逐月军官抚恤待遇回归干部身份、对标公务员标准,让敢担当、敢牺牲的退役军人有保障、有尊严、有依靠,让家属有依靠、让尊崇不打折、让军心更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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