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肖以荣律师(打官司·写材料·维权咨询指导)
北京肖律师执业近十年,在行政诉讼法庭上,不止一次直面被告(行政机关)代理人当庭提交“新证据”,对方还理直气壮地辩解:“我们庭前又找到了几份关键材料,补充提交给法庭!”此时,肖律师只需问一句:“请法庭审查,这份证据是否属于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自行向原告、第三人或证人收集的材料?”一句话,就能让对方的“新证据”沦为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就是悬在被告头上的“取证禁令”——案件一旦立案,政府就不能再偷偷补充收集证据、“事后补漏”。今天,肖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带您读懂这条程序红线,教您如何监督被告的取证行为,让违法取证无处遁形,守住维权的程序优势。

学法:找准法律依据,维权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懂法:通俗解读条款,摸清“禁取令”核心规则
本条是行政诉讼“先取证、后裁决”核心原则的程序保障,通俗来说,就是“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把证据找齐;一旦被起诉,就不能再偷偷补证”,核心可概括为三句话,肖律师结合实操案例通俗解读,帮您快速吃透、精准识别被告违法取证行为:
第一,取证时间被严格锁定,禁止“事后补证”。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强拆等行政行为时,就必须已经掌握了全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到“先取证、后裁决”——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法院立案之日起),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被告都不得再自行向原告(老百姓)、第三人、证人收集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这是对行政权“事后补证”的绝对禁止,目的是防止被告凭借行政权力,通过诉讼中补充证据,掩盖自身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违法或证据不足问题。
第二,禁止主体全覆盖,代理人也不能例外。本条的禁止性规定,不仅针对被告行政机关本身,其委托的所有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等,同样受此约束,不得擅自开展取证行为。肖律师曾遇到一起行政赔偿案,被告委托的律师,在庭前私下约谈原告的邻居,制作了一份有利于被告的调查笔录,庭审中提交给法庭作为“新证据”,肖律师当庭援引本条规定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直接认定该调查笔录系被告代理人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不具有证据资格,当庭不予采信。
第三,无例外,但有合法程序替代。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本条对被告自行取证的禁止是“无例外”的,不存在“紧急情况”“补充遗漏”等可自行取证的情形。但如果被告确有需要补充证据的,唯一的合法路径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或申请法院延长举证期限,且必须在申请中说明正当理由(如证据由第三方持有、无法自行获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时收集等)。若未经法院准许,被告或其代理人自行取证,所得证据无论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是否相关,法院一律不予采信,相当于“白忙活”。

用法:四步制敌,应对被告非法取证,守住程序优势
了解了本条的核心规则,老百姓在“民告官”的诉讼过程中,如何识别、应对被告的非法取证行为,如何监督被告恪守程序红线,避免因被告违法取证而损害自身权益?肖律师结合十年办案经验,总结出四步实操法,简单易懂、可直接套用,帮您精准制敌、守住维权主动权:
第一步,识破“私下接触”,坚决拒绝违规询问。诉讼期间(从立案到案件审结),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如执法人员、办事人员),或其委托的律师、代理人,通过电话、微信、短信,或上门约谈、邀请见面等方式,向您本人、您的家人、亲友询问案情、索要相关材料,或要求制作调查笔录、签字确认相关内容,要立即明确拒绝,并当场告知对方:“本案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你们不得自行向我取证,请通过法院程序处理。”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见面照片、视频等),不要删除、不要遗漏,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
第二步,及时固定违法线索,核实证人情况。如果您得知,被告或其代理人已经自行向本案的证人(如您的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相关知情人等)收集证言、制作笔录,要第一时间与该证人核实情况,了解被告代理人的询问内容、取证方式,劝说证人向法院如实陈述“被告或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找过我取证”的事实。肖律师曾代理一起征收补偿案,关键证人当庭作证时,主动陈述“被告律师在开庭后,三次约我见面,让我修改证言、制作有利于被告的笔录”,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直接排除了该证人此前提交的书面证言,被告当庭陷入被动,原告顺利掌握庭审主动权。
第三步,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当庭提出异议。一旦发现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其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如私下制作的调查笔录、询问记录、索要的材料等),要立即向法庭提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明确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该证据系被告或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属于非法证据,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予以排除。申请书要附相应的证据(如被告非法取证的录音、截图、证人证言等),清晰说明被告非法取证的时间、方式、涉及人员,让法庭能够清晰核实、依法支持您的异议。
第四步,申请法院制裁,震慑被告违规行为。如果被告的非法取证行为情节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如多次私下约谈原告及证人、胁迫证人作伪证、伪造取证记录等),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训诫、罚款,或向被告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司法建议,严厉震慑被告的违规行为。肖律师曾代理一起行政不作为案,被告多次私下约谈原告及证人,胁迫其撤回起诉、提交虚假材料,肖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提交制裁申请,法院最终对被告作出5万元罚款的决定,并将罚款决定书抄送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效震慑了被告的违规行为。
需特别注意一个关键误区:本条禁止的是被告“自行”取证,若原告、第三人主动向被告提交证据(如原告主动将相关材料交给被告,或第三人主动联系被告、提交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或证人主动联系被告、自愿作证,不属于被告违法取证,该证据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法院可能予以采信。因此,诉讼期间,不要主动向被告提交任何材料,避免“主动递刀”。

守法:各方恪守程序红线,让“先取证、后裁决”落地生根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设立,本质是规范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恪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保障行政诉讼的程序公正,需要被告(行政机关)、第三人、原告(老百姓)和法院四方共同恪守底线、践行法治:
对被告(行政机关)而言,应树立“一次取证、终身负责”的意识,在作出每一项行政行为前,全面、合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闭环管理,不依赖诉讼阶段“补漏”“补证”;诉讼期间,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不自行取证、不授意代理人违规取证,若确需补充证据,依法向法院申请,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对第三人而言,应理性行使自身权利,不协助被告规避取证禁止规则,不主动向被告提交证据、不配合被告的自行取证行为;若被告或其代理人私下约谈、要求配合取证,应明确拒绝,并及时向法院或原告说明情况,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对原告(老百姓)而言,守法体现在理性监督、依法维权:不主动为被告“递刀”,不主动向被告提交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发现被告或其代理人非法取证、私下接触证人等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提出异议;发现亲友、邻居等被被告约谈取证,及时提醒其拒绝违规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对法院而言,应严格审查每一份被告提交的证据,重点核查证据的形成时间、取证方式,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不偏袒行政机关;同时,对被告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督促被告恪守程序红线,保障庭审的公平、公正。
行政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就是守护程序公正的重要红线——它告诉我们,行政诉讼的证据不是“越补越全”,而是“过时不候、违规无效”。很多被告之所以败诉,不是因为实体上违法,而是因为无视这条程序红线,诉讼中自行取证,导致关键证据被法院排除,最终错失胜诉机会。
如果您在“民告官”的诉讼过程中,收到被告“约谈”“配合调查”“补充材料”的通知,或发现对方当庭提交从未见过的“新证据”,怀疑被告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不知道如何识别、如何提出异议、如何维护自身的程序权利,欢迎联系北京肖律师——执业近十年,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次凭借《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让被告的临时补证、非法取证当庭作废,帮当事人守住程序优势、锁定胜局。
您的程序权利,从来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打赢维权官司的重要保障;您的维权之路,无需再因被告的非法取证而被动,肖律师帮您守好程序正义的第一道闸门,监督被告依法应诉、恪守红线,用法律规则,坚定守护您的每一份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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