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
除自然灾害外,索赔一般因违约而产生。索赔是交易一方因对方违反贸易合同而遭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行为。也指货物在出口至进口期间,因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短缺。双方依据贸易合同和国际法律及惯例,向相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人根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不同,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不同的责任,且对对方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法律及惯例制定国际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并在合同履行中正确适用,对维护我国的权益显得十分重要。
2. 索赔
(1)债权种类
1)向卖方索赔。买方可以就卖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例如,卖方未能及时准备运输合同所要求的货物。
2)对买方的索赔。对买方的索赔很少发生。但是,如果买方违反合同,特别是当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备好货物,而买方拒绝开具信用证、货物特殊性强、买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将货物转口到卖方限制的其他地区等情况下,卖方可向买方提出索赔。
3)对船公司的索赔。即运输索赔,包括船公司延迟派遣船舶,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擅自改变航线、绕行以延误船舶抵达目的港,短卸等。
4)向保险公司索赔: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任何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损失。
(二)索赔方式
1)要求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提供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修复不合格货物或者补足合同数量。
4)要求降价。
5)赔偿。
6)退货与退款。
(3)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是指索赔方可以向违约方提起索赔的有效时间,如果超过时效提起索赔,对方可能不予赔偿。因此,索赔方在发现索赔原因后应尽快提起索赔,以免浪费时间。
1) 向卖方提起索赔的诉讼时效。
2)向船运公司提出索赔的时限。
3)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限。
(4)索赔依据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及适用的法律和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明,是指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间接证据。
1)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2)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依据。
3)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
外贸业务风控管理:制定适合自身公司的制度与办法
最近有以前参加过《国际贸易实务高级培训班》的同学来信咨询关于外贸业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问题。因为参加过我们的外贸全流程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培训,各项业务知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面对制定公司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和方法,还是需要系统地分析总结自己所学的知识和自己公司的情况。随着外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需要一套完整可行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系统地完善公司的风险防控体系。由于每个公司的情况都不一样,所以风险防控方法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公司自身情况,不能照搬其他公司的做法,要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调整设计风险防控体系。世尚管理也是多年外贸管理经验的专家,总结了一些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如果需要外贸公司内控风控管理制度模板可以添加客服微信领取!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规避外贸业务风险,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相关业务人员请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1. 客户风险控制
1. 新客户的信用必须经过专业征信机构的全面调查,不能凭主观印象判断,在不了解其准确信用状况的情况下,不要与其进行信用交易;
2、不要因为客户前几笔付款按时付款就放松警惕,盲目采用D/P、D/A等信用方式。给予客户信用要有前提条件和科学依据。对资信实力不足的企业,应寻求债权保护;
3.在前项债务未还清前,不应给予客户赊销,客户可停止装运,或要求全额预付款,或要求客户开立信用证。
4、客户作出付款承诺后,应要求其先履行部分,以示诚意,并严格监督其履行协议。
2.合同风险控制
1. 出口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的预防措施
在谈判签约阶段,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对象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应重点了解对方企业性质、交易对象的道德规范、交易经验等,特别是交易对象的资金与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主要是为了防范合同文本中的风险。
(1)谈判前请先参阅完整的样本格式,避免遗漏相关条款。
(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并采取主动。
(3)对方提供的合同应避免“影子条款”等隐形条款。当对方提供的合同带回公司时,应考虑清楚后再签署,切勿草率签署。
(4)在协商过程中,无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还是口头沟通,均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以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示性和警示性,避免了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瑕疵。
(五)商业条款风险防范(以付款条款为例)
如果以汇款方式付款,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担保。
若采用托收方式,需提前注意,一些拉美国家往往把D/P方式当作D/A方式处理;在进口商付款前应注意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避免钱财和货物的损失;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票据上指定代收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对方开具信用证的时间和银行,并要求进口商在退货时退回全部三套正本提单。
(6)注意法律规定。
①违约金条款:第一,违约金条款不能省略;第二,要全面;第三,范围可以高,但是不能太高,因为太高的话,条款就无效,相当于让仲裁庭自行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关税计算、判决及索赔处理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是否以封存单据或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品质、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时限等,避免进口商拖延。
③不可抗力条款:国际合同中最好尽可能列出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等,这样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 争议解决条款:由于国外执行困难等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要规范,不要出现歧义,造成麻烦。
⑤适用法律条款:应尽力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本及其效力条款:
(7)防范国外专利权侵权。由于我国此类纠纷较多,应注意规避侵权带来的外汇收汇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约定“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为出口商的财产。
2.出口合同履行阶段的预防措施
严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货、单证交换等义务是安全、及时收汇的必要条件。
以下以L/C付款为例:
(1)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必要的修改。
(2)收到信用证后,要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① 谨防假证。进口商有时会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装运货物。您可以根据银行的信用证格式向中国银行咨询,检查是否有描述、深度修改、剪贴、拼凑的痕迹,或电话联系。
②严格审查信用证,防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货日期等需经开证人通知或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
货物准备运输时,必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证书上的签章必须经开证行核对无误或与开证行留存的签章样本一致;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须经发行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付款;
信用证暂不生效,在进口许可证签发或信用证开证人确认通知后生效;
货物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印章经开证行确认后,方可进行议付。
(3)重视文件资料的准备。
(4)重视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点的处理,重视改证工作。
3.出口合同索赔阶段的预防措施
(1)销售人员如发现收汇困难,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启动预警程序。
(二)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①货物财产保全:通知承运人停止运送,扣留货物;或及时联系合作公司,在目的港保管货物。
②减少损害措施:如保护货物、及时通关、及时检验、及时处理易腐烂、霉变的货物等。
③行使抗辩合同履行的权利:扣除相应价款或货物;中止履行、行使停止运输的权利等。
④及时通知:如不可抗力、延迟通知、保险事故、合同解除等。
⑤证据保全:对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等非纸质证据的灵活救济。
⑥如帐单遗失,应及时挂失。
⑦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八)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对债务人在境内采取拘留或者限制出境措施。
(3)在索赔过程中充分运用“索赔权利保留制度”。
(4)注意设置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5)协商解决纠纷时,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必要时寻求专家或律师的意见。
3.出口贸易方式选择的风险控制
1.付款方式请按以下顺序选择:先付款,后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