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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有哪些

小条 2024-09-24

赖建培于1995年5月开始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官,现任北京太和大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律师的执业资格经刑事律师专业水平考试委员会评选,在近3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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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根据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该法总则规定了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但是,不构成本法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作出之有效判决,继续有效。

二、文章解读

本文是对我国刑法范围的历史记述。

本文分为两节。

第一段涉及新刑法对施行前发生的犯罪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实施的行为的处罚原则,日本刑法采取从宽、从宽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例外情况是新法律对肇事者处以较轻的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一)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施行后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不受旧刑法典和单独制定的刑法的管辖。它不再适用于新的犯罪行为。 (二)新刑法施行后,新刑法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的犯罪和处罚都有具体规定,对于适用原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侦查新刑法没有改变原刑法的内容,但条文序号发生变化的,原条文不再适用的,新刑法不再适用。如果申请不清楚或有争议,所有公民都解释说: 新刑法施行后,适用原法施行前的行为。虽然不属于犯罪,但如果存在计算机犯罪、证券犯罪等犯罪行为,新刑法就应按犯罪论处。

原法认为犯罪,新刑法也认为犯罪且“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追诉的”的,适用原法。不过,新刑法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应适用新的刑法。这意味着,新刑法只有在不构成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能追溯适用。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对某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修改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判断法定刑是否较轻,首先比较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比较较轻的法定最低刑。

刑法规定的犯罪只有一种法定刑幅度的,或者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以上法定刑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该范围内的最高刑罚。处罚或最低处罚。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对某一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中的最高或者最低刑罚。 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要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且刑法典规定的处罚标准、法定刑与修改后刑法典之前相同的,刑法。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刑法适用必须从宽,这是1997年刑法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范围之内的。国会还通过多项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这些变化以及刑法改革法案前后刑法规定的具体适用,应当按照这个总体原则来判断。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九),以前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被纳入犯罪行为,现已被认定为犯罪。由于刑法修改将其他犯罪定为特殊犯罪,以及刑法条款的修改和其他程序的变更,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当法律改革出台时,通常会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供遵循,并对可能有不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有效期的解释。

1、关于原定为犯罪,因刑法修改而被界定为其他特殊犯罪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考试作弊等2015年10月31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协助、非法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刑法规定,向他人销售或提供产品的人必须执行以下操作:他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和非法制造罪。 以出售间谍专用设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改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依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的,适用修正刑法相应规定。又如,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2015年10月31日前,以捏造事实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即构成犯罪。对做出同样行为的人进行虚假诉讼。涉嫌伪造公司、法人、团体、人民团体印章或者妨碍作证等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依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减轻处罚的,适用修正刑法有关规定。有第一项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应当追究诈骗、贪污、贪污罪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规定。适用修改前的刑法有关规定。

二、有关程序规定适用修改后刑法。例如,刑法修正案第9号增加了对此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网络侮辱、诽谤罪提供证据的规定。 2015年10月31日,受害人以侮辱、诽谤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举证又极其困难的,适用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诉前应诉条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于10月31日前发生的刑法第260条第一项规定的虐待行为。 2015年,修订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没有起诉能力或者因受到胁迫、恐吓而不能起诉的,适用修正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量刑制度的变更,应当按照刑法适用的从宽、从宽原则作出决定。例如,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贪污受贿罪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贪污受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修正案根据罪刑相称原则,按照修订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随后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依法判处终身缓刑。减刑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并作为犯罪处罚的,适用修改后的规定。刑法第383 条第4 款规定。修正前刑法规定只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于罚款执行制度的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第八号修改并进一步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最低刑期。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前法案。修正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

第二款是依照原法作出有效判决的案件的处理。新刑法施行前依照原法作出的有效判决,包括定罪、无罪释放,继续有效,不因新刑法施行而改变。依照当时有效法律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当然,如果犯罪发生在特定的时代、特定的原因,并且其危害性在今天被认为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考虑减刑、假释等处罚,或者适用特赦制度。那,但由于法律改革,无法改变原罪并重新审理。

【申请时注意事项】

1、关于适用新旧刑法有关起诉时效问题。该条规定:“依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被起诉的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并不只是意味着他或她将承担刑事责任吗?是否按照当时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还是也包括按照当时的法律设定追诉时效?比较1997年刑法和1979年刑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法因此,新旧刑法对于具体起诉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刑法没有规定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十年后不再起诉。

同时,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程序,因此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批准起诉。不同的是,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相比,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免除诉讼时效的规定降低了免除诉讼时效的条件,并增加了免除诉讼时效的情形。它适用。不受限制。对于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予追究。”到诉讼时效。”已经完成。 1997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侦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逃避侦查、审判的。” “立案后,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即“采取强制措施后”修改为“立案调查”或“立案后”。做过。 1997年刑法还增加了追诉期限不受限制的情形,如第二款所述: “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提起诉讼,不起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1997年刑法关于免除诉讼时效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更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因此,根据新旧刑法适用诉讼时效的不同,对某一案件是否起诉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追溯力问题和诉讼时效问题有内在联系,但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

从日本刑法的规定来看,起诉时效始终是“新的”。 19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认为犯罪,依照第四章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总则。”Masu。 1997年刑法第12条延续了上述规定,并规定“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为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条的规定起诉的,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1997年刑法施行前的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从刑法的规定,即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 (《1997 年刑法》)适用。因此,根据该条规定,1997年刑法施行前实施的犯罪,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侦查起诉”。这意味着什么。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认定被害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未履行的,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不适用起诉期限。 1997年刑法施行时,1979年刑法有关起诉规定规定的起诉时效已过的,不宜按照新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修订后的刑法对于施行后继续存在的犯罪应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开始并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持续的犯罪,适用修正刑法典,适用于1997年9月30日开始的犯罪。应当适用并共同起诉。 1997年10月1日之后持续发生的一系列犯罪,或1997年10月1日之前或之后实施的多次同类犯罪,其指控、要件、情节和法定刑罚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拟议的修正案。如果罪名、构成要件、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也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并同时提出指控,这比什么都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应当在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理意见。

3.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效力。这个问题与刑法适用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该条规定,“当时的法律”和“本法”均指刑法,但对于刑法的具体适用以及情节、数额等具体标准的适用,一般情况下并非如此。日本,由司法解释确定。因此,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与行为的性质并无直接关系。根据2001年12月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号规定,司法解释自公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其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前的行为。司法解释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是,新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加有利的,适用新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解决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且适用法律无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没有变化。

此外,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法定解释的影响。一些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含义。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并非法定解释。本解释自刑法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施行。有些法律解释是法律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必须比照适用刑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将该解释适用于该法案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是不合适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效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5号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改前刑法或修改后刑法的有关问题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逃避审判,超过起诉期限的,或者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提出申诉,但起诉期限未届满的。超过限额的,不得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人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没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以下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经赦免的人,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是重复犯罪。根据修改前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997年10月1日以后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是否再犯,按照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刑法。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尚未完成判决。明知有其他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因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揭露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而立功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被查明有犯罪行为,或者需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本部门有关规定的,缓刑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必须假释,不限制执行的,适用前款规定。已作必要修改。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正在服刑的累犯,犯杀人、爆炸、抢劫等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罪的人,可以依照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假释。

第九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假释、缓刑期间,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罪犯又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假释监督管理有规定的,撤销假释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属于司法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后刑法第十二条在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昌检察公告[1997]4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997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修改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通报如下。下面继续:

1.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职行为的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使认定为犯罪,也不会认定为犯罪。修改后的刑法,不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批准逮捕的,撤销批准逮捕的决定;复议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视为一个事物。提起公诉的,决定不起诉;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提出抗诉的,建议驳回。 是的,我已经撤回了我的抗议。

2、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构成犯罪,修改后的刑法也认为构成犯罪的,按照从宽、从宽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1.犯罪、要件、情节和法定刑相同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情节或者法定刑发生变化的,适用现行法律或者修改刑法,并按照情节轻重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3.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其为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典认为其为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但如果该行为在1997 年10 月1 日之后继续或继续存在。如果是这样,则修订后的刑法典将其视为犯罪。应适用刑法。 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 年10 月6 日

(三)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

法评[1997]12号

自1997年10月1日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号修订法生效以来,一些地区法院就适用《刑法》第12条的一些具体问题向本法院提出指示。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刑法典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比修改前刑法典规定的刑罚较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法定最低刑也较轻。

第二条刑法规定的犯罪只有一项法定刑的,以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为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以上法定刑的,参照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范围内的最高或最低句子。在量刑中,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特定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定刑与修改前相同。与刑法相同,适用修改后的刑法。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修改后继续犯罪、连环犯罪以及其他类似犯罪的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1998]6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经贵院川省检验研究院(1998)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批准如下。

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针对1997 年9 月30 日之前开始并在1997 年10 月1 日之后继续或继续的行为,以及1997 年10 月1 日之前或之后实施的类似犯罪。以下原则决定了在以下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两者均被视为犯罪并应受到起诉:

1. 1997年9月30日以前开始、1997年10月1日以后结束的连续犯罪,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并一并起诉。

2.如果犯罪是从1997年9月30日之前开始并持续到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一系列犯罪,或者如果同一类型的犯罪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多次实施,则犯罪、构成和情节。适用法定刑的,没有变化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并同时起诉;犯罪、构成要件、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适用修改后的刑法。收费应同时进行。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内容或者情节比较严厉,或者法定处罚比较严厉的,应当在发布之初就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起诉书。

1998 年12 月2 日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对连续犯罪、继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 题的请示》有效期的批复

(2000年6月29日《科建发恩字》[2000]15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收到贵院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实施时间的请示》。经过调查,我们得到了以下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的规定,并非刑法修正案。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施行之日,其追溯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效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

(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级检察院发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就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期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事务中适用的具体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事务中适用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公布或者施行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期间依法继续有效。

2.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案件,行为时无适用的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进行相应处理。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新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已有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是。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本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不存在错误的,维持原样。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忠实执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通知

(2003年1月14日高建发发字[2003]1号)

3、要准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四)》的时间影响并正确应用规则。《解释》是对《刑法修正案(四)》相关规定的修改和补充,保证了实际办理相关案件时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的需要。第《刑法》条第《刑法修正案(四)》条第《刑法》条1997年修订刑法施行前后发生的违法执行判决、刑事审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立法法》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解释的暂时效力与其所解释的法律的暂时效力相同。 1997年修正刑法施行后,第:010条至第30000条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第:010条至第30000条施行后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依照第:010条至第30000条规定:010.须处理。 -30000。《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不变。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7年刑法施行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的情况;

虽然开庭时还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可以参考1995年9月20日吗?

关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理案件的请批复函《解释》

(2003年7月29日[2003]《行礼托字》第8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皖省刑事监字第1 《解释》号。经过研究,答案是:

原审被告人侯雷非法买卖枪支案发生在第《解释》号修订法施行后,而本案审理时,第《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修订法尚未颁布。本院法发[1997]3 《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号,本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9月20日法发[1995]20 《刑法》号的规定办理。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期限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9号

为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正确适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

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97号 2011年7月1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皖刑他字第10号《关于假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行为实施时,而不是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羁押尚未判决的犯罪分子。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五种,也包括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法释〔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9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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