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兵团职称“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我们将不断完善完善和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兵团人事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23日起施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管理办法》 共8章54项。分别是: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组织、评审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政策依据、基本原则、定义、审查范围、审查人员职责范围。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和认可。
该方法不仅适用于自由职业者,也适用于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在进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时。
事业单位要坚持应用为主、应用评价、应用评价的原则,在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开展职称考试。
军队、师级人事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军队、师级工业主管部门4个评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7项
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委员会评审专家的条件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的申请程序。
各部门、市、部门、用人单位进行职称考试时,必须成立职称考试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级。申请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必须符合相应条件。
有条件的部门、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可以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兵团人社局引进职称考试委员会审批报考管理系统和职称考试委员会专家库,确保职称考试质量。
第三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10项
明确高技能人才、新疆保障人员、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人员范围、申报要求和申报途径,规范职称申报和推荐基本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部门首先要成立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估建议。申请人将在部门内公布后接受汇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组成委员会的部门进行阶段性评审。
二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条件对申请文件和用人单位评价建议进行审查后,报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部门进行审查。
三是设立职称考试委员会的部门根据考试条件对申请材料和用人单位评价建议进行审核,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14项
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履行的审查和报送程序,对合理控制合格率提出了要求。
一、职称考试工作开展前,设立职称考试委员会的部门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申报通知书、考试计划和合格率,并申请和必须得到批准。这是关于组织和执行它。
二是由评审组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我们将为申请人提供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投票的参考。
三是回顾。设立审查委员会的部门召开审查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步,公布评价结果。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步是确认并记录研究结果。无异议通过的,由有职称审查权的用人单位设立职称审查委员会的部门或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公布,审查员予以注册。应进行。经与职称考试委员会审批部门协商后公布结果。
第五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3项
提出建立专业人员、工程师职称考试服务体系,加强职称考试信息化建设,推广网上考试,提高职称考试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4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兵团人社保障局、兵团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按照“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标题评审的微观管理。我们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和检查,以及相关问题线索的回查和审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职称评审委员会共5项
明确规定了申请人、业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部门、考试专家、工作人员等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3条。如果执行时间明确,以前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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