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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苏州公积金新政!个人住房贷款细则(意见稿)出炉!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小条 2024-10-17

刚刚!苏州楼市再添利好个人住房贷款细则(意见稿)出炉!

公积金新政迎来大变革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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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如下:

1、贷款限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参与计算贷款限额按照余额法或标准法计算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准备金贷款限额。它不应超过房价与您支付的首付款之间的差额。

2、每月还款金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及联名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总额的50%。贷款限额的计算。

3、公积金贷款期限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贷款逾期的,按照逾期金额计算罚金。

5、其他贷款的,须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及使用情况证明。

六、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与本规则冲突的,按本规则执行。

原文如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严格改善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管理,有效降低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连同本章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发放、还款等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已缴纳公积金购买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自住居民新建、改建、装修(以下简称购房/建设)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本市公积金融资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储备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备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准备金拆借业务由准备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开展准备金拆借业务,并受委托接受准备金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存款人与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购买、建造房屋的,存款人应当共同使用该房屋。您可以申请融资。共同贷款申请人包括贷款申请人的配偶、房屋的任何其他共同买家及其配偶。

第八条申请储备金贷款,申请人与联名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联名贷款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正常。付给.申请时的状态。

(二)全国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本市准备金贷款额度确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自有住房,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一、二级住房认定标准。

(5)购房首付必须达到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执行贷款担保的能力。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贷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发放贷款:

(1) 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人购买房屋时。

(2)购买部分房产权益(共有房产权益经济适用房除外)。

(三)与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买卖房屋。

(四)存在以虚假信息、虚假承诺、欺诈或者其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五)五年内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

(六)个人征信系统近两年内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失信记录;

(七)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准备金贷款限额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申请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限额的共同借款人按照余额法或标准法计算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储备金贷款限额。

(3)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已付首付款之间的差额。

(四)每月还款金额(按等额还本付息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及联名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总额的50%。贷款限额的计算。

第十一条购买的房屋为现房的,房屋总价以住建部门确认的网上签订通知合同价格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房价为准。住房融资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将认定低额并计算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的准备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建房屋所需价款的,借款人还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发放给借款申请人。

第十三条备用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确定,现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剩余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准备金贷款利率按照执行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利率不调整。

(二)调整日前发放的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

(一)在受托银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名义质押证券(国债、国库券(不含国家规定不能质押的)、人民币定期存单等证券;权利担保;

(二)对借款人或者第三方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等额保障。

(三)由保证机构提供连带保证。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人选择担保证券或者证券质押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证券或者证券委托给受托银行。银行。

第十七条贷款申请人选择以住房公积金余额等额作为抵押的,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由相关分行对相应个人账户办理冻结手续。应被视为一个事物。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人选择担保方式的,必须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组合贷款采用相同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第五章房屋管理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担保方式的,所购住宅房产登记为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登记财产的跟踪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申请:

(一)管理混乱、违规经营、资金不足的。

(二)开具虚假的经营性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

(三)经批准后,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四)有财务诈骗或者严重经济纠纷的;

(五)房地产项目不完整或者有明显不完整迹象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六章贷款办理期限、要素及流程

第二十二条贷款申请人必须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准备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房屋时,期限自您签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预付购房款之日起至您按照合同规定全额支付购房款之日止。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购买现房,自签字之日起《存量房买卖协议》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至房产登记处签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3) 住房建设/改造: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规范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2、已完成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自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准备金融资时,贷款申请人、联合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 贷款用途证明

(5) 首付证明。

(六)住房套数证明

(七)个人信用报告。

(八)异地贷款的,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及使用情况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分支机构申请储备金融资。准备金贷款获批后,贷款申请人(含联合贷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及其他关联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章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贷款采取通知方式,分行应将贷款情况通知受托银行。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收到分行的贷款通知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资金账户:

(一)购买新房时,期房划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款监管账户,现房划入房地产开发公司银行账户。

(2)购买二手房的,将资金划入指定的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存储账户。

(三)新建、改建房屋的,资金划入贷款申请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准备金偿还方式有等额本息偿还和等额本息偿还两种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只能变更一次还款方式。

对于组合贷款商业个人抵押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与公积金贷款不同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准备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按月分期偿还。

借款人可以选择在贷款协议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提前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如果您进行部分预付款,您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可以申请调整一次每月还款额。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限额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账户不得出现欠款情况。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导致贷款逾期,将根据逾期金额计算罚金。

第三十一条储备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行可以限制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从个人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以扣除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冲减借款人有能力的金额。支付即可。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机构必须根据担保合同,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

(三)质押担保的,按照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贷款完毕后,借款人应当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和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的准备金贷款信息必须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违反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方式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提前解除贷款合同,虚报住房公积金登记,并自贷款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注销住房公积金。日,必须取消黄金贷款资格。填写登记日期并按有关部门报送报告。

第九章合同变更

第三十五条履约期内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同意后签订变更合同。 必须根据适用法律签署。如果双方未就贷款协议的变更达成一致,则原协议仍然有效,直至达成协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管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担保机构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事由时,借款人必须更换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关于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的规定,可以根据有关住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不时调整,并予以公告。宣布。公积金中心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条例未列明的事项,参照有关国家、州、市的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则。 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也将同时废止。到

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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