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讲讲我的曲折故事。
我垂头丧气的回来,在镇上到处转,期望能看到我熟悉的身影。然而,没有奇迹发生。
三天后,我等来了前妻和儿子的消息,是社工邮寄来的人身保护令,说我威胁到我前妻的人身安全,禁止靠近她住处的10英里范围内。英国的妇女儿童保护法也真够扯蛋的,本来就是夫妻间正常的吵吵闹闹,一旦由女方向有关机构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儿童也优先由母亲作为监护人,直接安排到福利机构的房子里面居住,美其名曰,最妥善的保护。
假如我当时不顾一切地闯去那地方,找我前妻和儿子,我甚至会被判侵犯人身安全,是刑事犯罪。
我不得不忍受着想念的煎熬,等待着上帝的发落。
我觉得没有很大的过错,我对前妻也很宠爱,对小孩更加亲的不行。我儿子一放学回家,每天都跟在我屁股后面,我们一天到晚能说话不停。
在那些亲密的点点滴滴都失去后,今后不知道什么时候还再见到他们。
等待一个月后,我还是等来了前妻的离婚起诉书。经过两年的折腾,我给前妻在镇上买了房子,付给前妻几年的生活费,儿子的生活费,我还承担了前妻的律师费,当然还有我自己的律师费。剥了几层皮后,终于能见到了我的宝贝儿子。
记得再次见到儿子,是个晴天,在镇上超市停车场里,儿子朝我飞奔过来,我一把就抱住了他,抱得紧紧的,生怕一松手,又失去了他。儿子叽叽喳喳地跟我讲他在学校里的见闻,我拉着他的手,到超市里买了他喜欢的玩具车,又带他去了我们两都喜欢吃的那家 fish and chips. 时间过得太快,半天后我又把他送回他妈妈的车上。
离婚判决书上写了,兼护权是母亲,我有探访权。但是,每次我去看我儿子,需要提前一天跟监护人约定时间地点。但经常是,我开了一个钟头的车过去,到了约定时间地点,他们却不露面,不知道是不是我前妻故意的,还是什么。我又不能直接找上她家去,虽然那个房子是我出钱买的,也是我儿子的家。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律师建议我再上法院争取。又经过一番折腾,我儿子又长大了一些,终于争取到每隔一周,我可以接他回农场过周末了。
我还记的我儿子回农场过周末的时候,有一次我送他回去,在超市里买点东西带回去。我说买个走地鸡吧,儿子,够你和妈妈吃一天的。儿子说,不!不要走地鸡!我问他为什么?他说,走地鸡太小,要买个大火鸡,够他们吃两天!逗得我直乐!这个可爱的小机灵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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