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城市近郊超级新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
6.2.7 土地利用规划
超级新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需与其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公共基础设施体系及空间形态结构紧密结合。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与法定效力,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土地利用规划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本节针对超级新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提出以下框架性建议:
6.2.7.1建设用地规划
一、居住用地
规划为主导用地类型,建议明确为一类居住用地。超级新农村的居住用地约占其建设用地总量的80%,在农村总用地中占比约24%,面积规模约5万平方公里。平均开发强度控制在0.4左右,若包含单元内农用地、道路等一并核算,整体综合开发强度约为0.12,可形成总建筑规模约200亿平方米。商住类建筑应严格控制高度,原则上以3层及以下为主。规划承载居住人口约2亿,人均建设用地约250平方米,低于全国农村人均村庄用地现状水平。该类用地条件优良,完全符合一类居住用地的规划要求与品质定位。
二、新兴产业与商业服务用地
建议皆按商业用地进行规划。超级新农村地处城市近郊,若规划实现,将聚集约2亿常住人口,产生庞大的就业与消费需求,具备发展服务型产业的良好基础。新兴产业主要包括庭院式酒店、庄园、田园总部、软件研发园、康养服务、主题餐饮、会所、会议中心及运动休闲等业态。这些用地除少部分独立设置外,鼓励与居住功能适度混合布局。该类别用地建议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约为18.3%,占农村总用地的比例约5.5%。
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交通:道路用地约占超级新农村总用地的3%,路网密度需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支路与巷路标准执行。
市政设施:按规划布局公交站点、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不具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条件的区域,按片区配置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并保障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机构、派出所、消防站、社区中心、图书馆、活动场地等设施的用地需求。
以上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合计约占建设用地的1.7%,约占农村总用地的0.5%。农贸市场等可由市场投入的配套部分,参见16.7.1.2章节。
四、农林牧配套建设用地规划
(一)农业配套建设用地规划
为确保超级新农村作为未来高品质生活目的地的核心价值不被侵蚀,同时高效满足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专业配套需求,有必要严格实施“居住与生产服务功能空间分离”策略,将农业配套服务设施进行集中化、独立化、园区化布局,实现功能分区、效能协同。
1、实施独立布局的核心战略考量
(1)维护核心资产价值
零散、低端的农业配套物业与超级新农村的高端定位、生态景观风貌格格不入,将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直接拉低区域整体土地与房产价值,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收益的巨大隐形损失。因此,配套设施集中独立布局,是守护核心资产、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2)杜绝监管套利与农地滥用
在土地价值极高的超级新农村区域内,若允许建设“农业配套设施”,极易诱发以农业生产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违规行为,大幅增加监管难度与执法成本。通过独立园区集中布局,便于实施专业化、封闭化监管,从物理空间上彻底堵住政策漏洞。
(3)推动土地管理制度现代化
所谓农业配套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国有化改革前因建设用地获取困难、成本高昂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将仓储、冷链、农产品初加工等实质上的建设行为占用农用地,纳入“农业设施用地”范畴管理,客观上造成了对耕地或农用地的实质性占用与破坏,极不利于耕地保护。
随着第四次土地革命的启动与深化,全国建设用地供应将更加充裕、管理更加规范。根据测算,改革后可实现约7.06万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净结余,为各类合理建设需求提供了充足的指标保障。在此背景下,农业配套用地的性质认定与管理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实现根本性调整。
因此,我们明确提出:未来所有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初加工、农机存放与维修等配套设施用地,均应明确其“建设用地”的法律属性与规划定位,不再挂靠“农业设施用地”或“农用地”范畴。此类用地必须全额使用建设用地指标,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招拍挂”等公开供应方式取得,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登记、监管与税收体系。此举旨在彻底终结“以农用地之名行建设用地之实”的扭曲现状,实现“地类、产权、管理、收益”的完全统一,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
(4)促进集约节约与产业升级
分散自建农业配套设施,易导致设施低水平重复建设、利用率低下,造成土地与资本的浪费。集中布局可实现配套设施共享、服务专业化运营,不仅能极致节约土地与资本投入,更能催生出专业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性服务业(如专业农机服务、智慧仓储物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等),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升级。
(5)优化国土空间功能分区
将可能产生噪音、高频交通流或其他潜在影响的农业配套服务,集中布局在土地价值较低的适宜区域,符合空间经济发展规律,能够实现居住、生态、生产与服务四大功能在空间上合理分离、在效能上高效协同的最优布局。
2、布局原则与选址导向
农业配套服务区的选址,必须严格遵循“邻近服务半径、利用价值洼地、促进产业集聚、便于集中监管”的核心原则,结合超级新农村实际区位条件,按以下优先级有序选址:
(1)交通廊道邻近区
优先布局于城市环线铁路、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防护绿带外围农村区域。该区域交通便捷,可高效衔接农产品运输与农机调度,但因噪音等因素属于建设用地价值洼地,可按合理服务半径分片设置若干专业化农业配套服务节点。
(2)嵌入城市功能园区
对于毗邻城市既有或规划物流枢纽、工业园区、仓储基地的超级新农村,应将农业配套服务功能整体纳入上述城市产业功能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共享、产业链协同发展,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3)邻避设施协同区
临近邻避区域的超级新农村,其农业配套设施可规划布局于市政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资源循环利用园)、交通设施(如机场)控制线外围等邻避区域周边。此类区域土地开发受限、价值较低,用于布局农业配套设施,可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功能互补。
(4)区域外围边际补充区
经上述三种方案仍无法满足超级新农村全部农业配套需求时,方可在21万平方公里超级新农村规划区的外围边缘地带,选取地理条件适宜、土地价值最低且不占用优质农地的区域,进行补充性、集中化布局。
3、关键政策与指标保障
为严守超级新农村核心区规划红线,保障其战略定位与核心价值,必须建立刚性的指标管控机制:农业配套设施集中规划区,其覆盖率应不超过50%,房屋不突破2层,檐口高不超过9米,容积率不大于1,以提升土地利用率;超级新农村内所有农业配套建设用地的指标来源,均占用边远地区415万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指标,严禁占用超级新农村规划区内6.4万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核心区空间资源不被挤占。
(二)林业配套建设用地规划
1、城市近郊林地应向公益林转型
为更好地构筑城市生态屏障,在第四次土地革命推进过程中,城市近郊的集体林地将全部转为国有林地,可借助改革带来的红利尽可能将超级新农村范围内的林地改造为公益林,重点发挥其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与文旅价值,林木的商品价值被严格限制。理由如下:
(1)构筑城市生态安全底线。
城市历经国家长期投入,已形成巨大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而城市近郊林地作为城市生态屏障的核心载体,将其转为国有公益林,能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管护,强化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为城市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
(2)守护城市居民饮水安全
城市居住人口密集,近郊林区大多属于城市饮水涵养区,是城市饮用水源的重要补给地。将该区域集体林地转为国有公益林,严格管控各类破坏林地植被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守住城市居民的“大水缸”,保障饮水安全与群众身体健康。
(3)实现林地价值可持续利用
城市近郊林区景观资源优越,相较于单纯追求木材收益的商品林经营模式,转为国有公益林后,可充分发挥其景观优势,有序助力乡村文旅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同时规范引导“有限狩猎”等合规业态,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避免“竭泽而渔”式开发,实现林地价值的长效释放。
(4)契合超级新农村建设定位
商品林经营需要配套建设大量仓储、加工、运输等设施,不仅占用宝贵的建设用地指标,且此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品质难以匹配超级新农村的顶流形象,还会间接拉低超级新农村的土地价值。而国有公益林无需复杂的生产性配套,更符合超级新农村高端、生态、整洁的建设导向。
2、近郊林场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国有公益林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城市近郊林场可重点向庄园经济方向发展,兼顾生态保护与配套建设的美观性,实现生态价值与高端业态的有机融合。投资人配套建设的居住、酒店、文化馆、艺术馆、会所等设施,需严格遵循超级新农村高端定位,确保建筑形象与林区景观、新农村风貌高度契合,打造生态化、高品质的配套场景。
对于林场日常运营所需的少量管理房、巡护站等附属设施,可在林区范围内科学规划布局,充分利用林木的自然遮蔽效果进行隐蔽式建设,采用生态化建筑材料,最大限度降低对林区整体景观的影响,实现设施实用性与景观协调性的统一。
3、配套建设用地规划
确因林权属性转换困难、生态区位适配性不足等特殊原因,部分林地无法转为公益林而保留为商品林的,其配套建设用地规划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条件,兼顾实用性与超级新农村建设定位:
(1)坚持极简规划原则
商品林配套建设用地需严格执行“极简策略”,聚焦必要的管护、临时堆放等功能,尽可能减少建设用地占用,杜绝冗余建设,最大限度降低对林地生态与土地资源的消耗。
(2)强化隐蔽化选址
配套建设用地必须选址于林区内闲置空地,避开景观核心区与生态敏感点,通过合理规划与林木遮蔽,实现配套建筑的隐蔽化,确保不影响超级新农村整体形象与林区景观完整性。
(3)建设用地指标管理与使用权出让
配套建设用地使用权需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公开受让,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建设用地指标统一来源于边远地区415万平方公里的农林牧配套建设指标,不占用城市近郊及超级新农村核心区域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区域土地价值不受影响。
(三)牧场配套建设用地规划
从当前土地利用数据看,多数城市近郊草地资源分布较为有限,受统计数据完整性制约,超级新农村内的具体数值系基于全国总量按比例推算,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需注意的是,牧场配套设施(包括畜舍、管护房等)通常需在牧场用地范围内集中建设,难以像部分农业设施一样实现生产区域与配套区域的分离布局。由于此类设施易对周边环境与视觉景观产生影响,进而可能降低区域土地整体价值,因此建议对城市近郊牧场实施审慎管控。如牧场环保不达标、配套设施不具备隐蔽化建设条件或建筑形态与区域高端定位不符的,原则上不应批准设立,亦不进行牧场供地,以维护超级新农村的环境风貌与土地价值体系。确有必要设立的,可参考近郊林场配套建设用地的规划原则与管控要求执行。
五、建设用地远景规划
为前瞻性应对未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与城乡关系演变可能产生的增量高品质居住需求,为超级新农村的可持续演进提供空间弹性,有必要在其规划区外围建立权责清晰、预期稳定的建设用地战略预留机制。
(一)动态评估与科学预留
在超级新农村规划区外围,设立“超级新农村远景发展区”,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与配套农用地。具体预留规模与空间布局,应在第四次土地革命中后期,结合超级新农村的发展趋势、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衔接便利性、区域级公共服务配套水平以及田园居住市场的接受度等核心因素,实行定期(如每五年)动态评估,确保预留空间的精准性与必要性。
(二)设定土地权利的前置约束条件
为从根本上规避未来因规划调整可能引发的土地征收矛盾与价值争议,保障国家空间治理的主动性,在此区域内,任何农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或租赁,均须在交易合约中以强制性条款明确设立以下前置约束条件:
1、国家有权因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优先收回土地使用权
明确约定,未来如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调整或明确的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既定法定程序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明确刚性的补偿标准
约定前述收回行为发生时,补偿金额的评估必须且仅以土地收回时的“现势用途”(即作为农用地或生态用地的实际状态)为唯一基准,且最终补偿总额不得低于基于此用途评估得出的、该区域在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地面作物等附着物依据相关规定额外补偿)。此约束条件须作为土地权利证书的附记事项予以明确载明,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预留土地”与“自我开发”
采用“零星公开出让、购地主体依照规划管理细则自主建设”的开发模式,是适配未来发展阶段约束条件的最优路径,其必要性建立在四条核心逻辑之上:一是开发主体形态转变。三十年后,城镇化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基本结束,以标准化住宅开发为核心业务的传统房地产企业将大幅收缩转型。市场中不再存在能够覆盖若干个分散点位的微型开发商业主体,开发供给主体将从企业回归至个人,自主建设成为主流模式。二是开发存在规模不经济。彼时,全国每个家庭几乎都已拥有住房,主要的需求是存量交换,增量需求极小,不具备商业集中开发的规模效应,统一企业开发将面临成本高企、难以盈利的困境,不具备市场可持续性。三是需求释放具备长期不确定性。超级新农村“远景规划区”对应的是长期缓慢释放的终极型居住需求,受个人偏好、财富状况、人生规划等多重变量影响,需求节奏与规模难以精准预判。若采取一次性集中开发建设,极易引发大规模资金沉淀、房屋长期空置,形成区域性乃至系统性资产风险。“按申请出让、公开招拍挂、按规划要求自建”的定制模式,可实现供给零库存,从源头规避集中开发带来的空置与亏损风险。四是契合社会文明发展阶段诉求。彼时我国将处于社会主义中级阶段末期、向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时期,跻身高收入发达国家行列。居民对居住空间的需求,将从基础居住保障,升级为“自我实现、审美表达与个性彰显”的高级需求。标准化统一住宅难以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居住追求,而自主建设赋予居民对房屋全流程的主导权,是成熟公民社会中财产权与发展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文明层级提升的外在标志。
综上,该模式并非阶段性妥协安排,而是开发主体变迁、微观市场特征、需求释放规律、社会文明阶段四重约束共同决定的唯一可行路径,兼具资源配置效率、金融风险可控性与人文价值适配性。
6.2.7.2农用地规划
城市近郊农用地在超级新农村总用地中占比约67%,扣除建设用地6.4万平方公里及道路用地0.63万平方公里后,农用地总面积约13.97万平方公里,主要由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林地、草地等构成,未利用地比例较低。本节农用地规划重点在于明确农场、林场、牧场的控制原则及用地规模。
(一)城市近郊农场的控制原则及用地规模
城市近郊农场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价值与规模平衡原则
该区域农用地区位优、条件好、价值高,若单宗出让规模过大,将推高总价与进入门槛,不利于市场公平与土地高效流通。
2、地类与潜力认知原则
现状园地、林地中有相当部分由优质耕地经结构调整转化而来,具备恢复耕地的潜力,实际价值高于一般农用地。
3、适宜发展路径原则
在超级新农村整体空间格局下,农用地呈现相对集约但适度分散的特征,不利于超大规模机械化作业,但非常适合发展精致农业、特色种植、有机农业、体验式农业等高附加值业态。
4、增加就业导向原则
城市近郊劳动力资源丰富,小规模机械化生产有利于增加就业。
基于以上因素,建议城市近郊农场的单宗用地规模参照都市农业与家庭农场特点,设定在600亩(约40公顷)左右,以中小型机械作业为主,人均管理面积约40亩,介于欧洲与日本家庭农场模式之间。13.97万平方公里内耕地与园地的系数分别为0.2478、0.0408,耕地面积约3.46万平方公里,园地面积约0.57万平方公里,可布局农场约10万个。具体种植结构应因地制宜,突出都市精致农业特色,并与所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约束性指标。
(二)城市近郊林场的划分原则及规模
城市近郊林场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平原及浅丘按自然界限采用小规模
平原及浅丘地区可根据林地的自然组团、河流、沟渠、道路进行宗地划分,原则上规模控制在1000亩-3000亩之间。
2、山地丘陵地区尽可能保持完整生态单元
山地、丘陵为主的地区可结合河流、峡谷、山脊以及生态单元进行宗地划分,规模控制在5000亩-10000亩之间
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可完整覆盖流域内河流、峡谷、山脊等自然边界,保障山地生态系统完整性,契合城市生态屏障建设需求,同时适配地形生态承载力,规避过度开发风险,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文循环稳定;二是强化安全管控,提升落地可行性,适配近郊防火、虫害防治时效要求,合理管控管护半径与防火线,依托山脊线、溪流等自然地物划界,边界清晰且无维护成本,减少人为纠纷,降低山地地形防控难度,契合安全管控标准;三是优化运营效能,平衡生态经济,集约化利用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适配经营主体管理能力,满足现代化林业经营的规模需求,兼顾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复合业态发展,提升投资回报率;四是满足不同投资需求,同时为大中型野生动物提供核心栖息地,助力城乡融合与生态保护协同推进。
城市近郊林场的平均规模可按5000亩预测,13.97万平方公里内按林地系数0.3913测算,林地面积约5.47万平方公里,可布局林场约1.6万个。此外,湿地、水面、荒山、荒坡、滩涂等其他土地占比系数为0.1136,面积约1.59万平方公里,若其中50%具有植树造林条件,可新增林场约2400个。林场总数约为1.8万个。
(三)城市近郊牧场的划分原则及规模
1、城市近郊牧场发展原则
(1)生态优先改良适配
优先选择有天然草地基础的区域(北方农牧交错区近郊、浅丘疏林草地集中区),通过人工投入、草地改良实现提质增效,参照《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程》等标准,选取乡土草种搭配种植,提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与鲜草产量,杜绝盲目开荒新建牧场,严格保护城市生态屏障。
(2)资源整合
整合零散天然草地、弃耕地、退耕地及部分现有林地,联动庄园经济布局,打造“改良草场+适度放牧+生态休闲”的复合型牧场,并利用林木的遮挡效果,隐蔽式建设相关配套设施,与近郊高端消费定位匹配。
(3)建立生态循环经济
借鉴西宁市生态牧场“草+畜+粪+肥”闭环模式,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同时推行舍饲圈养与适度放牧相结合的方式,缓解草场压力
(4)严格执行牧场出售条件
明确牧场用地出售的各种条件,包括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严禁违规放牧,确保牧场发展与城市近郊土地规划、生态保护要求一致,不按照用地条件落实的,必须整改、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
2、城市近郊牧场单元规模管控要求
(1)核心控制区间
单个牧场单元规模控制在500-3000亩,其中天然改良草场面积占比不低于70%,其余为林地、湿地及配套设施(管护用房、粪污处理区等)用地。
(2)分级管控标准
北方农牧交错区近郊(草地基础较好区域),单个单元规模可控制在2000-3000亩,参照草畜平衡核定标准,暖季按12.75亩/羊单位、冷季按21.2亩/羊单位核定载畜量,合理控制牲畜存栏;南方近郊(零星草地区域),单个单元规模控制在500-1500亩,以生态改良为主,适度放牧为辅,重点联动庄园拓展休闲体验功能。
(3)规模约束底线
原则上单个牧场单元最大不超过3000亩,避免规模过大导致管护失控、草场退化,同时不得分割转让,需整体运营、整体管控,防范资本"化整为零"外逃,留住资本扎根近郊。
(4)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草地改良效果、生态承载力变化,每2-3年对牧场单元规模、载畜量进行动态调整,若出现草场退化、污染等问题,立即缩减放牧规模、暂停放牧并开展生态修复。
城市近郊牧场发展核心是“改良提质、适度规模、生态可控”,单元规模严格遵循“小型化”原则。城市近郊农村草地系数为0.1562,草地面积约2.18万平方公里,牧场平均规模按中数1750亩测算,可建设牧场约1.9万个。
综上,城市近郊农村可布局农场、林场、牧场共计约13.7万个。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于今日头条,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果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