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球场销售合同纠纷案。
事件简介
2021年1月,原告陈某(乙方)与被告广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合同号为《课程服务协议》的合同,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的《身体团体课程》课程。甲方随后为乙方子女提供专业、专门的学习场所和教育设备,以开展其教学活动。乙方购买的课程只能在场地内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课程转让给他人或擅自改变课程。课程出售后,甲方已缴纳的课程费用不予退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元(每课时100元80课时)。原、被告均承认合同约定的场地为被告在万向汇的场地。
合同签订后,原告子女在被告万向汇的场地上课。迄今为止,已经度过了37 个小时的课程时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将万向汇场地迁至兰街被告场地。工商登记变更地点登记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
2022年11月6日,原告在微信上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在哪里上课,被告工作人员回答“润杰”。原告称场地太小,无法开车四处走动。目前,他只能在宝能上课。被告的工作人员说:“确实,在宝嫩练习心肺耐力项目比较好,润杰在这里接受了更多的核心和力量训练。”被告的工作人员问道。 2022 年11 月29 日。原告近日列举了原告子女未上课的原因,回应被告场地不符合要求,并要求退款。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虽然被告因商场租金上涨而搬迁店面,但被告仍然保持了应有的服务质量,虽然环境存在一些差距,但被告仍保持了应有的服务质量。他说他也做出了改进。
法庭听证会
经审理,法院判决,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号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退还预付款利息,并支付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课程服务协议》的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儿童体能课程,并向被告提供课程指导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由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
从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以及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登记的被告地址为万向汇场馆的情况来看,约定的班级地点《课程服务协议》为万向汇场馆,并约定购买该课程。原告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举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关闭万向汇场地并将上课场地迁至润杰场地。这构成未能提供上述法律规定约定的服务,构成违约。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的请求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辩称,地点的改变并没有增加原告的交通负担,而是让家长的交通更加便利,提高了服务质量。根据合同,课程出售后支付的课程费用不可退还。
首先,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课程出售后不退还已缴纳的课程费用的合同条款违反了第:010至30000条的规定,对原告不产生影响。
其次,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上单方面改变了合同履行地点,且该地点的改变是由于不可归咎于本案的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应认定被告违约。而且一般来说,除了交通因素外,场地大小、设备、场地及周边环境、停车是否方便等因素也是家长在购买或签约健身课程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工作人员也承认润杰的场地不够大,环境存在差距,更换场地势必会影响目的的实现,可以确定,原告的合同。
三、被告提交《万向汇场地租赁协议》和《君集场地租赁协议》,目的是为了证明新场地比原场地更大,但根据工商登记处,《万向汇场地租赁协议》的地址祥晖会场已变更为1号铺。无法确认租赁协议上的211、212号商铺就是万向汇场地变更后的地址。原告的孩子可以在商店地址210、211 和212 上课。 212、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内容来看,场地规模、环境与变更前相比肯定存在差距。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辩护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被告实际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4300元,并赔偿相应的资金损失。我命令。目前,原、被告均已受理诉讼,被告正在积极履行对原告的义务。
法官陈述
本案的消费模式是消费者预付全部费用,运营商分期提供服务的模式。教育培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该类合同的签订方是儿童的监护人,实际接受培训的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往往无法自行履行合同,往往需要父母接送并陪同,而在这些情况下,培训机构的地点和交通的便利性是父母的重要选择因素。培训班。培训机构需要在稳定的培训地点持续稳定地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因此,如果培训机构改变培训地点,学员有权选择是否在新地点接受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将负责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基于培训机构搬迁对接受培训服务的影响。如果地点变更导致受训方履行合同存在实际困难,您将需要支持受训方的终止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法律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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